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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视点

程方平 | 教师保障是中国乡村教育振兴的基石 ——兼谈农村教师留得住、发展好的真正解决之道
日期:2018.07.15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力争到2017年,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为此,“计划推出了八方面的具体举措,从师德建设、师资补充渠道、全科和一专多能教师、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完善职称倾斜政策、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或轮岗交流、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加强在岗培训、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等方面,力图使中国乡村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提升。[1]近三年来,各省市县的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都积极落实和配套制定了本地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社会各方面也积极行动起来,通过“特岗教师”、大学生支教、退休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等多种形式,使大多数农村学校的面貌得到改善,乡村教师短缺和质量的问题从总体上得到了缓解。

20181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坚持兴国必先强师,深刻认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并在加强师德建设、振兴教师教育、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切实理顺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力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等方面明确了27项具体的要求,较之以往有了明显和实质性的推进“意见”指出:“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并在“分类施策”部分中强调了“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为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导向。[2]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出了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解决好“三农问题”,通过“精准扶贫”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与农民生活的改善,建设统筹和谐的新型城乡关系。[3]在这一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不仅为乡村教育的发展与振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保障,也使得乡村教育的发展更有用武之地。而在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乡村教师的队伍建设及其相关问题是最为重要和值得关注的。

在中国千万以上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4]中,有约三分之一、总数至少330万的教师一直坚守在广大的乡村地区,为中国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在2010年至2013年的三年中,乡村教师减少了约142,5万,流失率高达30%[5]

在国家的各项发展战略之中,乡村教师待遇、质量、工作条件等的改善一直占据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应的扶持政策、应急措施等频频出台,包括提升工资、给予地区津贴和生活补助、提供培训、改善居住和办公条件、出台职称倾斜政策等。较之以往,乡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已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

与此配套,山东、河北等一些地区,基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师发展机会均等的重要原则,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6],推进了本地城乡间的教师流动,并以在乡村学校任教作为教师提职、奖励、评职称的前决条件。

在中国教育现有的发展阶段,最需要保证和有条件关注的教育应是9年义务教育。也就是说,在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的队伍建设是必须保质保量的,应以硬标准或法律的制定为基础,而不应总在临时政策的制定上打转转。

在中国兼顾公平、效率的教育和人事体制中,在肩负民族未来希望的义务教育中,似乎不应该有一类教师是注定在地位、待遇、条件都略逊于城市的“乡村教师”。因为这类教师虽工作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村,但其为党、政府和人民承担的教育责任是与城市教师没有区别的。为此,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确定为公务员或教育类公务员,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

目前,在待遇上公立学校的教师已接近或超过本地的公务员,但在履行义务上,只有“乡村教师”仍在艰苦的地方坚守。可见,这一制度的设计的确值得反思和商榷。包括笔者在内,曾有不少学者和教育管理者一直在努力推进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和进行教师流动。笔者认为,中外成功的历史经验说明,唯此才是真正解决乡村教育振兴和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改善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的特岗教师计划、支教活动、社会志愿者助教活动等虽有显著成效,但对纯粹“乡村教师”的情绪波动确有明显的消极影响。因为他们的困惑并不在是否“留得住”,而是没有资本和机会“流出去”发展和学习,看不到公平合理的发展前景。在表面的工资收入、地区补助之外,城市教师的隐性收入和福利依然远远超过乡村教师,这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现实。

中国社会的城乡差别是以城市的绝对优势为明显特征的,而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正是缩小以致消除这一差别。应该意识到,在这一伟大的努力之中,突破口应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身份的统一开始,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将会得到根本性和充分的体现。当然,要达到上述目标还须理清问题的关键所在,完善体制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方面切实的保障。

 

乡村的教育发展从理想的角度看,是不应与城市的教育有明显区别的,在不少国家这类差别是不显著或没有消极影响的。当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乡村学校所在的具体环境的确会与城市有所不同,因而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应有相应的能力和适应性,国家的相关政策也应有因地制宜的调整,不能僵化地按照城市学校和教师发展的模式去套农村教育和教师的问题。

比如,根据教育部的数据统计,中国乡村地区的小规模学校(学生数少于100人,含村小、教学点、复式班等)在2016年约有10.83万所。为了纠正2000年以后乡村地区片面“并校”的错误做法,小规模学校的重建和增加已在国务院和教育部的规划之中[7]。然而,若根据统一的师生比要求,小规模学校的规定课程会因为教师编制短缺而开不齐全。根据笔者近年来在中西部和北京周边的部分乡村地区实地调查,即便在镇上的小学,除了数学和语文以外,其他课程均会因教师短缺的原因而不能开设。针对这些情况,一方面可以着手培养适应小规模学校的“全科教师”,同时还要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调整合理的师生比,将保证乡村学校开齐课作为底线要求,纳入决策和督导的必要范围。

利用现代化的教育和信息技术促进乡村教师整体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已有了基本条件,相应的培训、指导、诊断和激励也有了政策支持。而效果还不尽理想的原因在于,我们许多政策、工程和评价标准的制定都还缺少对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的具体关照,没有真正站在教师的立场思考问题,僵化教条的现象比较严重和普遍,严重束缚了广大农村教师自主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在东部地区的一所颇有特色的乡村初中,学校因条件有限而改变了过去“以教为主”的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充分地自学,并取得了明显和良好的学习效果。但在评估时,国内的专家嘲笑学生外语发音不准,国外的专家却发现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很不错。再如,笔者近年来见过的许多乡村学校,都缺少“三农”知识和技能的有关学习,只在南京的行知小学看到了传统和现代“三农”信息的结合和教学,感受到这才是中国新时代乡村教育的生命与活力所在,也是乡村教师因地制宜的教育优势所在。

2018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其中涉及乡村教师的内容比较具体和务实,包括要“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为乡村小学培养补充全科教师,为乡村中学培养补充‘一专多能’教师”。“加大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力度。加强县区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在培训乡村教师方面的作用。”[8]这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较之以往的相关政策更为关注乡村学校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关注到乡村教师的工作特点,且意识到以往的实践经验可以反思和借鉴。

在中国乡村的广大地区,尤其在欠发达的老少边山穷地区,我们现在还没能做到在物质条件、学校设施设备完全的标准化、统一化[9]。所以,提高小学教师的“全科素养”和中学教师的“一专多能”水平就非常适合农村学校的具体需要,当然也对乡村教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面对农村学校已有的教师队伍,大规模的脱产学习进修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职学习和提升应是最为合理的选择。在这方面,除了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要提高效率外,教师自己的生涯规划制定,学校和地区教师培训部门等,也应给予教师更多个性化提升的指导。

除了学历达标和提升方面的帮助外,乡村教师的综合能力提升也应兼顾职业素养(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教学法、学习方法等的学习,以及调研能力、观察能力、实验能力、组织能力、观察能力、反思能力、表达交流等能力的提高)和专业能力(如语文老师的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书法能力、演讲能力、动手操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等)两个重要方面,更多的是非学历、非正规的终身学习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性学习。要能在影响学生、影响家长、影响乡村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好的引领或主导作用。

在这方面,前有陶行知、晏阳初和梁漱溟等先贤[10]的经验可以借鉴,后有“燎原计划”、“三教统筹”、山西前元庄[11]等的探索可以学习。乡村教育的发展必须依托中国乡村建设和振兴的基础,并为后者的发展注入更多科学、技术、道德、法律等方面的规范,使之充满智慧与活力。 

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的发展虽然是中国乡村建设的智慧和价值基础,但也离不开乡村文化和传统的滋养。即便是因轮岗而来的城市教师,也要对学校所在的乡村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学会从中挖掘最贴近乡村生活的知识和传统文化。切忌片面地以城市学校、城市教师为追慕的对象,而应探索乡村教育、乡村教师发展与乡村振兴融为一体的发展模式与机制。

中国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和质量的提升,应是中国教师制度在乡村的具体实践和体现。近20多年来,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的不稳定,优质教师流向大城市和重点学校的现象愈演愈烈,其最本质的原因就是这类教师不是公务员。条件艰苦地区的乡村学校教师派不下去、现有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大量流失;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严重缺位和弱化,而一些有吸引力学校的权力过大,取代和超越了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功能,致使任何边缘性的调整政策都不能最终解决好乡村教师留得住的基本问题。

笔者认为,提高农村教育和乡村教师的质量,最基本的问题是教师“留得住”、“愿意留”、能“安心”工作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开齐课、提高质量、与乡村建设相匹配的理想效果。如果留在乡村的教师都是没能力、没水平、没希望、没关系、“被留下”的“弱势”群体,则不仅乡村教育的诸多现实问题难以改善,乡村振兴的大业也无法高质量地实现。假如我们的教师制度能象公务员制度那样,虽有地区差别,但在区域内通过合理流动,让所有的教师都能看到公平和希望,就不仅能够让他们安心工作,持续提高质量与水平的追求也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由此可见,在真正解决好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问题之前,相应法律建设、制度规范和机制激励的逻辑必须建立和清晰。要知道,仅有政府和社会的意志和积极性,“留得住”的问题是不可能解决好的。要想让有水平、有能力、有抱负、有思想的高水平教师愿意到乡村去,一定要在基础条件上有必要的保障。我国从近代以来,直至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村教师的问题虽然严重的存在,但解决问题的通道是通畅的,管理是规范的,在艰苦地方任教是所有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而非仅是部分人的“无奈”。如果再有政策的倾斜、待遇的拉开(现在还是严重“倒挂”)、社会的关注和承认等,就会使这些差别的存在不致影响农村教师发展的信心和心态。

历史的经验需要借鉴和总结,难解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和分析。我们既然知道教师保障是中国乡村教育振兴的基石,探索农村教师留得住、发展好的真正解决之道就应是当务之急,就不能像救火队或补补丁那样试图轻而易举、不触实际地姑息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找到问题的症结,在关键点上发力解决和改善。为此,笔者不仅要重提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公务员身份问题,也要强调政府的协调、分配、保障作用不能弱化和缺位。希望在这些关键问题上,我们的政府、社会和学界能有更好的思考和更有力的作为。

在推进相关改革的进程中,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非常重要。特别是有关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完善教师(校长)流动的要求等,是转变观念、稳定队伍、提升质量、完善制度的关键所在。包括:1、“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2、“优化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逐步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优秀特岗教师攻读教育硕士。鼓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院校因地制宜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为乡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一专多能’教师,优先满足老少边穷地区教师补充需要。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3、“实施校长国培计划,重点开展乡村中小学骨干校长培训”;“增加教育硕士招生计划,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加强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4、“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5、“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拿出务实举措,帮助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困难,关心乡村青年教师工作生活,巩固乡村青年教师队伍。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6、“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12]为乡村教师的坚守与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福音和希望。

尽管这些“意见”转变为政策法规、落实到实处还需要时日,还有可以不断深入与完善的空间,但大方向是务实和正确的。既符合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要,也符合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为前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解放思想和有针对性的方案。要意识到,在中国推进义务教育水平整体提升的过程中,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的发展目前还是“水桶效应”的短板,是必须补齐的弱项。在这方面,既然有党、政府、学界、社会和民众的共识与期盼,就应该努力推进“意见”精神的具体落实,让每一位在农村坚守的教师和城市的教师一样,都能有信心、有希望、有成就感和幸福感,在中国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找到自己的职业归宿,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十九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参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835日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见新浪网201835日。

2、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2016428教育部网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见201852日新华社报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见2018131日新华社报道)

5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见新华网201839日)



[1]《中国教育报》201569日第1版。

[2]见新华社北京2018131日报道。参见“3、基本原则”部分。

[3]参见李周《深入理解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人民日报》201825日第七版。

[4]教育部于2016年公布,全国有学前教育205万人、义务教育阶段918万人、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254万人,总数已过千万。参见中新网2016831日。

[5]参见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对《中国教育报》记者的回答,源于新华网201639日“两会报道”。而另一项关于教师国家培训的有关报道指出,仅中西部的乡村教师、校长就有640万。可见在统计口径上,还有标准不一的问题。参见中国新闻网2015910日吕春荣报道。该报道还指出,从2010年到2013年,中国乡村教师得数量从472.95万急剧下降,减少了142.5万,其中的问题应该深究。

[6]日本曾于二战后的1954年制定《偏僻地教育振兴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校长均属于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会至少流动7次左右,多以5年为限,类似于公务员的受命调动,相关的福利、待遇、评职和升级的倾斜政策都很具体,流动成为常态,教师也没有城乡之别。与之配套的是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和《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运营法律》等,对有关责权利均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读。一些地方还有更为具体的教师流动方针或指南。日本每年约有四分之一的教师调动,以相邻学区间的流动为主,在条件越差的地方教师的绩点越高。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以前,中国的教师也没有明显的城乡之别,城乡之间教师的调动也是常态。从何时、因何改变,也应认真反思。

[7]201842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也早有相应的部署。

 

[8]参见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2018328日。

[9]日本和不少发达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建校图纸是统一的,即便是在乡村的小规模学校或复式班,有关教育教学的所有条件也是和城市学校完全一致的。

[10]主要指上世纪30年代中国的“乡村建设”、“乡村改造”、“乡村教育”和“平民教育”运动,有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和重要的国际影响。

[11]指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广大农村开展的,由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协同的乡村发展运动,有效地将扫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前元庄经验则是山西在教育与乡村建设结合方面的重要探索,乡村书记兼任小学校长,将有限的教育资源用于乡村发展,并为学校提供各方面必要的支持。

[12]参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101415172225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