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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 申素平:《受教育权学说与判例研究》
日期:2023.02.24

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体系中一个根本、核心的问题,也是教育法学研究长期关注的基本问题。从国际和国内来看,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受教育权的内涵不断丰富,保障方式、救济途径等也不断变化,对受教育权相关理论问题的认识,也应随着受教育权内涵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这一背景下,对受教育权这一教育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与时俱进的探讨,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申素平教授的新书《受教育权学说与判例研究》聚焦受教育权,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判例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作者简介

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主任,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2010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支持。主要从事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著有《从法制到法治——教育法治建设之路》《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研究》等专著,译著《受教育人权》《美国教育法》等,在《教育研究》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20余篇。

本书结构

第一部分:受教育权基本理论

第一章至第三章从学理层面,对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包括:受教育权的概念、构成、发展;受教育权与自由权、平等权、学习权等基本权利,以及与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辨析;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内容;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等。

第二部分:受教育权保障制度

受教育权的保障有赖于法制完善、依法行政,第四章从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行政保障两方面论述了受教育权的体系化保障。此外,受教育权的实现也需要学校的积极支持,第五章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校规之治与学生权利保护、纪律处分制度与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等方面,厘清了学校教育制度中与受教育权保护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三部分:受教育权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受教育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第六章聚焦受教育权救济制度,从受教育权救济制度概述、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其他救济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受教育权救济制度。

编辑推荐

《受教育权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书着眼于“受教育权”这一教育法的核心概念,从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教育实践等多个层面对受教育权做了全面、深入、与时俱进的阐释,展现了作者多年来对受教育权相关问题的系统思考和深厚积累,对深化有关受教育权的理论认识、推动教育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书的写作与内容编排上,作者也巧妙构思、精心安排,体现了以下特色:

以学理阐释为基础,对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内涵演变、法律保障、制度保障、法律救济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囊括了有关受教育权的重要理论问题。

以司法判例为桥梁,通过精选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对案件争议焦点、判决要旨进行分析,辅助读者加深对相关理论内容的理解。

以教育实践为背景,着眼于学校管理、教育行政、教育立法、教育执法等教育实践领域实际存在的有关受教育权的争议、状况、困境等,厘清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

精彩试读

受教育权概念的要素

正确全面地了解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涵是确认受教育权的性质、内容及建立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基础。从受教育权的性质、法律关系及内容等综合角度来看,受教育权的概念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往往由宪法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所以也被称为宪法权利,有的国家称其为基本权、人权或基本人权。基本权利来源于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权利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解释上升为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经历了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发展到基本权利的历史过程,今日已成为现代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彰显教育对于人的重要性与基本性。

第二,受教育权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指向国家的保障与给付义务,因此国家—公民关系是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构造。但在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需在不同方面履行其相应的职责,适龄儿童的父母需要为其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享有一些权利,其他公民和组织也负有不得妨碍或干预的义务,因而在国家—公民的基本关系基础上,尚会存在受教育者与学校、教师、父母及他人等的复杂的权利关系构造。

第三,受教育权是一项个体权利,目的是促进个体的充分发展和完善,但也具有社会整体权利的目的与特征,如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人类和平等。事实上,美国各州宪法与各级法院承认受教育权的基本理由就在于受教育权的社会功能,如保障投票权的实际行使、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稳定。每个人生来具有各种不同的潜能,教育的作用就是不断引导、开发这些潜能,以使其得到充分发挥和实现。个体通过接受教育而获得知识、技能,完善自身的人格,在此过程中不仅完善了自我,而且成为社会合格的公民,建立实现人类价值的基础,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一系列整体利益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受教育权尽管是一项个体权利,在其使人民得到发展的社会功能意义上,也可理解为他所在社会的全体公民的权利。

第四,受教育权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既有要求国家为个体接受教育而提供教育机会、教育设施及完善资助制度等积极方面的内容,也有要求国家和他人不得妨碍或干预个体为自身充分发展而在学校类型、学习内容、学习形式等方面进行选择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学说,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它除了是公民个人可以主张的主观公权利,还是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具有拘束作用。

第五,受教育权的范围在目前阶段主要体现在学校教育中,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还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延伸至终身学习的各个阶段和形式,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领域。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里,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必须依据各国的宪法与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具有法律确定性。但从长的历史时段看,受教育权的范围应当随着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受教育权的重视程度而不断扩大,国家的立法机关对此负有特定的立法任务。实际上,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我国已经面临着慕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多元发展以及在家上学等诸多新变化带来的挑战,传统依赖学校教育的模式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本文节选自《受教育权学说与判例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